受霸凌者及旁觀者該如何請求協助

受霸凌者及旁觀者該如何請求協助

要有效制止霸凌事件,受凌者及旁觀者佔舉足輕重地位。當遇到霸凌情形時,一方面要勇於說出你的想法,很明確果決的告訴對方「我不喜歡你這樣對我」、「請你立刻停止你的行為」、「你的行為已違反校規,我要報告老師」,才不會讓霸凌者知難而退,不致進一步發生霸凌事件;另一方面要勇於向老師或家長報告請求協助,讓師長適時介入,才能使霸凌事件及早落幕。

各級反霸凌專線如下:

本校反霸凌申訴專線電話:04-25818589

本校反霸凌信箱hhsh90@yahoo.com.tw

臺中市教育局反霸凌專線電話:0800-580995

教育部反霸凌專線電話: 0800-200885

臺中市警局少年隊:04-23205155 

臺中市警局婦幼隊:04-23277772

 

 

 

有關學生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

責  任  性  質

行  為  態  樣

法   律   責   任

備  註

刑罰
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

依刑法第277條,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,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,觸犯刑法者,可能以保護處分代替刑罰,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,則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。

依刑法第278條,使人受重傷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強  制

依刑法第304條,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
恐  嚇

依刑法第305條,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

依刑法第346條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。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
侮  辱

依刑法第309條,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
誹  謗

依刑法第310條,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民事

侵權

一般侵權行為

依民法184條第1項,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
 

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

依民法195條第1項,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 

行政罰

身心虐待
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,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。

未滿14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行為,得減輕處罰。


反毒計畫

  • 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

    臺中市新社區新社高級中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  壹、依據:       1、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臺軍(二)字第1000018469C號令「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」          辦理。 2、教育部「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」。  ...

新社高中反霸凌討論區

  • 日期: 2017-02-19 發表者是: 姜哲

    主旨: 急救

    607張文賓疑似之前國中身心受到嚴重的霸凌自今傷痕未癒合 需要盡快接受幫忙

    回覆

  • 日期: 2017-02-08 發表者是: 黑夜

    主旨: 607張文賓疑似有反社會人格

    請幫忙輔導他

    回覆

  • 日期: 2015-06-10 發表者是: bbb

    主旨: 我好像被霸凌了

    我好像被霸凌了~~~~~

    回覆

  • 日期: 2015-06-10 發表者是: 小白兔

    主旨: 回覆:我好像被霸凌了

    真的嗎??

    回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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